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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交叉案件?

法律主觀性:

1.分別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糾紛案件涉嫌經濟犯罪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同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因不同的法律事實而涉及經濟糾紛和涉嫌經濟犯罪的,應當分別審理經濟糾紛和涉嫌經濟犯罪。”2.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條規定,先罰民或者先罰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中止訴訟: (五)案件必須以另壹案件的審判結果為依據,另壹案件尚未審結的;三。終結民事或刑事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糾紛案件涉嫌經濟犯罪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壹條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於經濟糾紛案件,但涉嫌經濟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四。涉嫌經濟犯罪線索、材料的移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涉嫌非法集資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有關但不是同壹事實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糾紛案件涉嫌經濟犯罪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與案件有關但不屬於同壹法律關系的線索和材料,應當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偵查,經濟糾紛案件應當繼續審理。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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