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立:①壹個利益的代表,壹個負擔的代表;②壹個是主動,壹個是被動。
權利和義務是法律現象的兩個獨立而對立的組成部分和因素,是兩個相互排斥的對立面。
2.統壹性:相互依存性:權利和義務不能孤立存在和發展,壹方的存在和發展以另壹方的存在和發展為條件。互聯互通:權利和義務相互滲透、相互包含,在壹定條件下相互轉化。
二、數量等價關系
1.壹個社會的全部權利和義務是平等的。
2、在具體的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相互包含。
第三,功能互補
1,權利直接體現法律的價值目標,義務保障價值目標和權利的實現。
2.提供不確定指導的權利和提供明確指導的義務。
3.義務的約束機制有助於建立秩序,權利的引導和激勵機制有助於實現自由。
四、價值意義上的主次關系:現階段要以權利為本位。
註:權利標準的法律特征: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在權利義務範圍內,權利是目的,義務是手段,法律設定義務的目的是實現權利;權利是首要因素,義務是次要因素,權利是義務的基礎和意義。
3)在法律沒有明確禁止和強制的情況下,可以推定權利,即做或不做的權利(自由)...
4)權利主體在行使權利時,只受到法律的限制,限制的目的是為了遵守和保護自己的利益。
5)人在享有權利、成為權利主體的前提下,要承擔相應的義務,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實踐中實現權利與義務的壹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