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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庫存貨損失是否負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要看短缺的具體原因。如果是托管人造成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公司管理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公司將承擔責任。倉庫存貨損失的責任:1。因直接管理人員造成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1.保管人未按合同約定入庫,或中途要求寄存人退庫,並賠償寄存人運費及支付違約金;2.托管人未按合同規定的有關項目、方式和期限驗收或驗收不準確的,實際損失由托管人負責。除另有約定外,合同約定由保管人對保管人該部分驗收的準確性及其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負責。入庫貨物驗收後,如發現品種不符、數量短缺、質量壹般,保管方應賠償損失;3.保管人未按約定的儲存條件和要求儲存儲存的貨物,或未按規定的要求儲存危險貨物和易腐貨物,應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和增加的費用。因不可抗力、自然因素或儲存貨物(包括包裝)的性質造成的損失,由寄存方負責。2.如果是公司管理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則計入營業外支出或管理費用,與員工無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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