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合同履行期間,應按合同約定派駐足夠的人員從事監理工作。
3.在合同期間或合同終止後,未經相關方同意,不得披露與本項目和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信息。
4.委托人提供給監理人使用的任何設施和物品都屬於委托人的財產。當監理工作完成或暫停時,應將設施和剩余物品歸還給委托人。
5.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監理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接受委托監理合同約定以外的與監理項目有關的報酬,以保證監理行為的公正性。
6.根據合同規定,監理人不得參與任何可能與委托人利益相沖突的活動。
7、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所陳述的秘密,也不得泄露設計、承包等單位所陳述的秘密。
8.負責合同的協調和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