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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的不起訴與無視原則

法律分析:不起訴,是指沒有原告的起訴,法院就不能進行審判。具體包括兩層含義:壹是未經原告起訴,法院不得啟動審判程序,即原告起訴是法院啟動審判程序的前提條件,法院審理的範圍應當與原告起訴的範圍壹致,法院不得審理原告未提起訴訟的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調查、詢問當事人,合議庭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八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需要延長審理上訴案件的,應當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司法審判程序中相關環節的時限在法律上是非常明確的,訴訟案件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如果超過了審理期限,就是違法的。在具體案件中,應當根據實際犯罪事實進行處理和認定,避免法律適用上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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