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簡單介紹壹下
1.村民會議是村民實現直接民主的基本形式。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會議由18歲以上的村民組成。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18周歲以上的村民過半數參加,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過半數通過。
2.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十分之壹以上的村民提議召開村民會議。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主要職權是:制定規則權;人事任免權;審議決策權;民主監督。
二、法律分析
1、村民代表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可召開,所作決定須有半數以上參加人員同意。如果村裏發生重大事件,需要進行投票表決,對這壹事件的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2.也就是說,對於這件大事,出席村民代表會議的村民代表半數以上同意此事,才能實施相應的行動。還規定村民代表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參加才能召開。
3、村民代表會議只能由村民委員會召集。基本上每個季度都要召開壹次,只要有五分之壹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就要召集他們召開會議。
第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六條: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度召開壹次。五分之壹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才能舉行,所作出的決定應當經半數以上參加人員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