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並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續。
擴展數據:
《公司法》第142條的規定是否具有強制性。從法律的內容可以看出,公司法對股份公司股份回購規定了“原則禁止和例外允許”,屬於法律的強制性禁止。這種立法的目的是防止公司成為自己的股東,混淆公司與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損害其他股東或債權人的利益。
同時,如果允許公司擁有自己的股份,容易滋生內幕交易,損害其他投資者的利益,違背了公司資本充實原則。因此,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通過章程規定其他公司回購股東股份的條件超出《公司法》第142條規定的法定事由的,該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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