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中華民國人民,不分種族、階級、宗教,壹律平等。人民享有財產權、言論權、寫作權、集會權、信仰自由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元老院(中華民國的立法權由元老院行使,元老院由各地任命的參議員組成。)
4.總統(臨時總統和副總統)由參議院選舉產生。至少四分之三的出席成員和至少三分之二的投票總數當選。臨時憲法規定了總統的權利和義務。)
5.國務委員(總理和主管各部的部長稱為國務委員,國務委員協助臨時總統承擔職責。)
6、法院(法院由臨時總統和總檢察長分別任命的法官組織,法院依法審理民事和刑事訴訟。)
臨時合同法的局限性:
1,沒有關於人民權利和實現權利保障的具體規定;
2.沒有實行五權憲法的理論。
3,未能兌現女性參政的承諾,並刪除了同盟會政綱中男女平權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