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律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費。所謂風險代理費,即勝訴費,是指委托人與律師事務所簽訂風險代理費合同,在案件勝訴或約定的法律事務達成特定結果後,委托人向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服務費,是委托人與律師事務所約定的壹種律師服務費。風險代理費僅指案件勝訴或約定的法律事務達成特定結果後支付的律師服務費,而律師辦理委托法律事務需要支付的法院、行政機關、鑒定機構等單位的訴訟費、保全費、案卷檢索費、鑒定費等仍需委托人按時支付。風險代理收費方式的實施,可以有效降低客戶的訴訟成本,分擔客戶的訴訟風險,實現與客戶的共贏。
法律依據:《律師服務費管理辦法》
第十壹條律師事務所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後,委托人仍要求風險代理的,可以收取風險代理費用,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婚姻、繼承案件;(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和工傷賠償金的;(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等。
第十二條禁止在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和群體訴訟案件中實施風險代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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