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尚未頒布)》第壹章第二條規定,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是國家組織的選拔合格法律職業人員的國家考試。新聘任的法官、檢察官、律師和公證員、法律顧問和仲裁員(法律類)、行政機關公務員首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查、行政復議、行政裁決工作的,應當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可以得出結論,法律職業應具體包括以下從業人員: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法律顧問、仲裁員(法律),以及在行政機關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查、行政復議、行政裁決工作的公務員。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機關最基層的組織機構,是市(區、縣)司法局在鄉鎮(街道)的派出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並直接面向廣大人民群眾開展基層司法行政各項業務工作。從職責的定義、性質、範圍來看,應該屬於法律職業。但考慮到當前基層司法所人員結構的歷史淵源,對司法警察具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要求過高,會造成人員統籌困難。但嚴格來說,法律職業應該涵蓋基層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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