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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送達法律文書是什麽意思?

法律主觀性:

公告送達是指送達起訴書、出庭通知書、傳票等。通過公告。公告方式:可以在法院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以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布公告之日起,滿60日視為送達。”很多婚姻案件都是在“公告送達”的情況下,通過缺席判決準予離婚的。《民事訴訟法》第181條也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配偶下落不明的,當事人有兩種途徑達到解除婚姻關系的目的:壹是配偶下落不明的,當事人可以提起離婚訴訟。因被告人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向失蹤人送達訴訟文書。失蹤人未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到人民法院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缺席判決。二、配偶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在壹次事故中失蹤滿兩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後,其婚姻關系也於宣告之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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