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八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女職工按規定生育的,享受產假30天,其配偶享受陪產假15天。女職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間,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解除其勞動或聘用合同。經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女職工可以增加壹至三個月的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