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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在假期組織徒步活動的法律關系和責任分擔是怎樣的?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

承擔侵權責任。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壹般承諾

是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也就是較大規模活動的組織者,負有充分的安全保障義務。至於民間活動的組織者,雖然不是上述規定中的“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但基於民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

根據和諧、公序良俗的原則,民間自發活動的組織者對參與者負有壹定的安全保障義務。但由於參與者壹般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活動中的安全問題有壹定的防範能力。如果發生事故,他們將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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