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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76條完整內容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司法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調取口供、認罪聲明等材料。

人民檢察院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案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明。“犯罪事實”是指犯罪的主要事實。犯罪的主要事實已經查清,但個別細節不能查清或者沒有必要查清,不影響定罪量刑的,也應當認定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證據確實、充分”是指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確實、可靠,能夠反映案件的真實情況,取得的證據足以確認人民檢察院認定的犯罪事實和情節。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檢察院的立案範圍

1,貪汙賄賂罪,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罪;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偵查;

3.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司法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調取口供、認罪聲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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