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法律意義上的沒收,是指執法部門沒收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非法所得或者物品。學校和老師對學生手機的沒收,只屬於對學生手機的暫時占有和管理,而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沒收。如果學生違規攜帶和使用手機,學校和老師有權暫時“收繳”學生的手機,但只有暫時的保管和支配權,沒有最終的處置權。學生手機在學校、教師保管期間損壞或者丟失的,學校或者教師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條國家的、集體的、私人的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人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壹十四條依法應當登記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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