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訴和受理文件:
(1)市民投訴;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的;
(三)備案審批表;
(四)裁定不予受理的;
(5)對不可受理的上訴的民事裁決;
(6)駁回起訴裁定。
2、審前準備階段文件:
(1)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通知書;
(二)受理公民申訴案件通知書;
(三)受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案件通知書;
(四)被告應訴通知書;
(五)法人和其他組織應訴通知書。
3.管轄權文件:
(1)訴訟管轄協議;
(2)管轄權異議;
(三)管轄權異議的裁定;
(4)管轄權異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1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