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王不享有該手稿的著作權。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由作者或者作者的繼承人、受遺贈人享有。本案中,劉只給了王碑文的財產權,沒有給著作權。
第三,王子不享有手稿的版權。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由作者或者作者的繼承人、受遺贈人享有。本案中,劉只給了太子父親碑文的產權,沒有給版權。王子只繼承了碑文的產權。
第四,劉的繼承人劉紫享有手稿的著作權。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由作者或者作者的繼承人、受遺贈人享有。作品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第五,劉紫享有以復制、發行、出租、展覽、放映、播放、網絡傳播、拍攝、改編、翻譯、匯編等方式使用其作品的權利。這些權利原本屬於劉,劉死後,劉子作為劉的繼承人,享有上述權利。
第六,孫的行為侵犯了劉紫的發表權。發表權又稱作品發表權,是指作者有權決定是否向公眾發表其未發表的作品。它是《著作權法》規定的著作權中的壹項權利。作為劉的繼承人,劉子有權利決定是否刊登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