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2018年4月28日頒布)第六章資格授予和管理:
1,第十八條: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壹款規定條件的人員,可以按照規定程序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由司法部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2.第十九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司法部應當撤銷原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決定,註銷其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3.第二十條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有違反憲法和法律、妨礙司法公正、違反職業道德等行為的。,由司法行政機關根據司法部的有關規定,根據其情節和後果給予相應處理。
4.第二十壹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和依據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予以處理的人員的相關信息錄入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管理系統,並在司法部官方網站公布。
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與律師證書的區別;
1,適用範圍不同: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是從事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仲裁員等法律職業的必備資格證書,而律師證是從事法律職業必須取得的證書。
2.獲取途徑不同: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是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的資格證書,而律師證是在律師事務所執業滿壹年並通過律師協會考試後才能申請。
3.作用不同: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是法律職業的通用資格證書,而律師證是律師從事法律職業的必備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