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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非法封閉陽臺的法律規定

陽臺是業主的私有財產,誰也不能幹涉。

為了保證建築物滿足適用性、安全性和衛生性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則,作為各種民用建築設計中必須遵守的相同規則。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依法對其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因為購房合同中並未寫明陽臺是業主無權處理的立面,且業主已繳納陽臺面積費用,所以陽臺可視為業主住宅的專有部分。

業主作為業主,對自己的房屋擁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力。業主封閉自己的陽臺,是行使和使用處罰權的表現。

業主有權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其建築物的專有部分。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條* * *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對於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實施政府依法實施的緊急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對任意傾倒垃圾、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違章飼養動物、違章搭建、占用通道、拒交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有權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拒絕履行相關義務的,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或者投訴,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條* * *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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