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股東資格取消的對象只能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
(三)股東資格被股東會決議解除前,公司應當督促股東在合理期限內繳納或者返還已抽回的出資。只有當股東在合理期限內不繳納或不返還出資時,股東會才能決議解除股東資格。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繳納或者不返還其出資的。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撤銷股東資格,股東請求確認撤銷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書中明確,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手續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公司債權人在辦理法定減資手續或者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出資前,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四條的規定請求有關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