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立醫療機構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藥品和器械,並處10萬元以下罰款;吊銷醫師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相關規定,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的人員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患者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未取得醫師資格,擅自為他人實施避孕復通手術、假避孕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宮內節育環取出術,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患者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我國刑法第336條第1款也規定,非法行醫罪的刑罰分為三個量刑幅度。壹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二是“嚴重損害患者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三,“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對於高比例使用無資質醫師的醫療機構,法律明確規定,取締診療場所,沒收違法所得、藥品和器械,並處10萬元以下罰款。但現實中,對於大中型醫院利用個體人員非法行醫的行為,法律並未明確如何處理。壹般衛生管理機構可以責令其停業整頓,並視情節處以壹定數額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