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不能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用途或條件。確需改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或者條件的,應當征得土地管理部門的同意。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與土地使用者變更出讓合同,重新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標準,並按有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者可以依法轉讓、出租等。給單位或個人使用,並應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線、面積、建設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二。改變土地用途的法律適用範圍是什麽?
改變土地用途的法律適用範圍如下:
1,土地用途,住宅、工業、商業、科教文衛、綜合或其他用途;
2.改變土地用途屬於實質性權利變更,需要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3.各類別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采取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的法定形式,如將教育用地變更為體育、衛生、科技用地;跨類別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