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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本質

民法的本質

權利本位的民法不是壹成不變的,也不是簡單的個人權利本位的民法。民法的權利本位制度也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而發展。以民法中最基本的權利體系財產權和人身權為例:隨著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融合,傳統民法中個人對財產的直接支配有了突破;現代民法知識產權制度的設計是民法制度的重大突破。

有學者認為,20世紀以來,現代民法向現代民法的過渡是從個人本位向社會本位的過渡。

民法典的基本原則是什麽?

1,平等原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2.自願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3、公平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4、誠實信用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秉持誠信,信守承諾。

5.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

6、綠色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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