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
(1)經理被其上級部門聘用(任命)的,應與聘用(任命)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公司制的經理及相關管理人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
(2)壹般認為法定代表人不屬於用人單位聘用的勞動者,其勞動合同問題在勞動合同法中沒有規定。那麽,法定代表人是否應該簽訂勞動合同?如果他本該簽而沒簽,在符合相應條件的情況下,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向用人單位索要雙倍工資,這對用人單位非常不利。
(3)總經理勞動合同的簽訂不僅依據《勞動合同法》,還依據《公司法》。根據《公司法》第47條規定,董事會行使“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等職權,因此公司總經理的聘任決定權在董事會。
(4)如果只是加蓋公司公章的勞動合同,不能證明董事會的委派意圖。比如沒有董事會的決議,很可能被確認無效,即使董事長自己聘,也沒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