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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主體資格的規定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主體是指參與民事訴訟活動的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涉及的訴訟當事人包括三個方面:1,主持審判活動的司法機關,領導民事審判活動的司法機關,是自然主體。2、訴訟當事人,即訴訟活動中涉及民事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包括訴訟代理人。3.訴訟參與人,包括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等。民事訴訟主體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以保證民事訴訟活動的合法有效進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七十六條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查明事實的具體情況進行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合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不申請鑒定,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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