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3年4月17日頒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其含義可以概括為: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的商標。
馳名商標是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根據企業申請正式認定的商標類型,為公眾廣為知曉,在中國享有較高聲譽。
馳名商標的保護不限於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申請註冊或使用不同或類似商品時,不予註冊,禁止使用。因此,馳名商標被賦予了廣泛的專用權。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中指出,馳名商標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在中國享有較高聲譽。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種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商標所標示的商品或者提供商標所標示的服務的其他經營者、銷售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涉及的相關人員。
擴展數據:
此外,根據國家頒布的《商標法》第14條第五款增加“生產經營者不得在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在廣告、展覽等商業活動中使用馳名商標的字樣。
馳名商標是法律概念,不是商業概念,也不是商業榮譽稱號。新商標法明確了馳名商標的屬性,明確了對“馳名商標”字樣使用的管理,有效遏制了畸形異化的商業需求,必將促進馳名商標的法律需求回歸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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