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費者可以要求退貨或換貨。超市賣過期食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賠償金額不足壹千元的,消費者可以向生產經營者要求價款十倍的賠償。
2.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消費者可以向商家要求商品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賠償。消費者應保留相關證據,向相關食品購買者申請相關賠償或向消費者協會投訴處理;
3.情節嚴重的,還可以要求生產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也可以向衛生監督部門和工商局舉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要求增加賠償消費者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是消費者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壹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經營者賠償,並有權要求獲得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