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建立工會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按工資總額的2%向上級工會撥交建立工會的籌備經費。成立大會的籌備經費由主管稅務機關全額征收,工會經費的2%由核定的征稅分目征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四十二條工會經費來源:
(壹)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照全部職工月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的經費;
(三)工會所屬企業、事業單位支付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補貼;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撥付的資金,應當在稅前列支。
工會經費主要用於服務職工和工會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