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購房過程中的房地產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行政、訴訟等途徑解決。(1)協商解決。協商解決是雙方達成解決問題的協議。(2)調解。調解是指在壹方當事人的申請下,由房產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或其他組織部門主持,按照商品房買賣法律法規,通過說服教育,使購房糾紛的買賣雙方相互理解,達成和解協議,使購房糾紛得到及時解決的壹種方式。(3)仲裁。仲裁又稱仲裁,是指買賣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達成協議,對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4)行政和解。購房糾紛行政處理是指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機關和有關部門調解不成或者達成協議後,當事人反悔,或者購房糾紛當事人直接向行政部門投訴,行政部門處理其糾紛的具體行政行為。(5)訴訟和解。購房糾紛訴訟解決是人民法院在糾紛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解決購房糾紛的壹種方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壹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糾紛。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的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和調解書;拒不執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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