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美國總統在行政上有屬於總統的特權。美國總統可以向各聯邦機構發布具有法律效力的約束性法令,也可以任免行政部門、醫院、司局的領導,但需要經過參議院投票。而且在壹些緊急情況下,經過國會授權,總統甚至會有更大的權力。
其次,美國總統在立法方面也有比較高的權力。美國總統可以否決國會通過的任何法律文本。除非兩院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否決美國總統的否決提案,否則,該法律將被否決。此外,美國總統還可以發表各種國情咨文。
最後,在外交事務上,總統主要有任命駐外大使和使館主任的權力,也有接待外國大使和相關人員的權力。美國總統有權與其他國家締結條約,但只有獲得多數票的批準才能簽署。但總統在國外簽署壹些協議時,不需要在參議院投票。因此,美國總統在與其他國家締結條約時,往往簽署行政協定而不是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