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被監護人罪的構成要件:
1.犯罪主體。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對未成年人、老年人、病殘人負有監護、看護的責任,監護、看護人沒有家庭成員。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
2.主觀方面。本罪主觀上具有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虐待被監護人和看護人會對其造成身心損害,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情況發生。
3.犯罪的對象。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監護人和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
4.客觀方面。本罪客觀上表現為負有監護、看護責任的行為人,違反監護、看護責任,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行為。
本罪的客體是被監護人,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病人和殘疾人。
法律依據:
刑法第260條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壹款之罪,除被害人不能告訴,或者因受脅迫、恐嚇而不能告訴的以外,只有告訴的,才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