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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個失信的人可以作為法定代理人嗎?

壹個失信的人不壹定是法定代理人。有償還能力但拒絕償還全部或部分到期債務,並被列入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因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自然人,不得在全國範圍內擔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另外,法人不等於法定代表人,法人是公司。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被執行人壹般應當到人民法院,並說明理由;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壹般應當到人民法院說明理由。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予以糾正。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在采取消費限制措施後,不得有下列高消費和非必需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船舶二等艙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置非必需車輛;(6)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及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等非必需消費行為。被執行人是單位的,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將個人財產用於私人消費實施前款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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