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該法第六條規定了混淆行為的情形,包括擅自使用對他人有壹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記,或者擅自使用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和名字(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對他人有壹定影響,或者其他足以誤導人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有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這些行為都是不正當競爭的行為,都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其次,該法第二十條規定了虛假宣傳的情形,包括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時,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向消費者詢問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情況的,應當給予真實、明確的答復。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明碼標價的,不能進行虛假宣傳。這些行為都是不正當競爭的行為,都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此外,《商標法》還規定了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這些行為也是不正當競爭的行為,都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總之,反不正當競爭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在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企業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避免從事不正當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