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如果單位作為熊海子的監護人,包括父母單位成年居住地的村委會成員或居委會成員,以及民政部門,那麽即使熊海子陷入困境,造成他人損害,他人也不能要求這些單位進行賠償,只能自己承擔損失。
法律依據:《民法》
第壹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督人履行了監督義務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其自有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管人賠償。
最高法關於貫徹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壹百五十八條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由隨子女生活的壹方承擔民事責任。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壹方承擔民事責任。
第壹百五十九條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有明確監護人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不明確的,由有監管能力的人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