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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協調在派出所聲音大,妳跟警察頂嘴。能否強制使用約束工具?

根據相關規定,只是大聲和警察頂嘴不屬於使用捆綁警械的情況,警察的行為是違法的。

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械武器使用條例》。

第八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下列任務。犯罪分子可能逃跑、殺人、自殺、自殘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具有約束力的警械:

(壹)抓獲犯罪分子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的;

(二)執行逮捕、拘留、羈押、押解、訊問、強制傳喚、強制傳喚;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應當按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傷害。

第十四條人民警察違法使用警械和武器,造成不應有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遭受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民警察所屬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賠償。

第十五條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造成無辜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民警察所屬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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