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並可處以警告和罰款:
(壹)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
(二)在城市建築物、設施和樹木上塗寫或者擅自展示、張貼宣傳品等。;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臨街建築物的陽臺和窗外堆放或者懸掛有礙市容的物品;
(四)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垃圾和糞便的;
(五)未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未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糞便的;
(六)運輸液體或者散裝貨物未密封、包裹或者覆蓋,造成泄漏或者遺撒的;
(七)臨街場地未設置護欄或者遮擋,未及時安排停工並做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後未及時清理平整場地,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