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兩個不在壹起的人離婚程序如下:
(1)出示雙方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及各自單獨證件照片若幹張,即可辦理離婚手續並出具離婚證。壹起可以到任何壹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機關服務大廳辦理。
(2)如不能達成協議,壹方可向不同意離婚的壹方戶籍所在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1077條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需要哪些材料?
離婚需要以下材料:
1,雙方身份證和戶口本;
2.離婚協議;
3.結婚證;
4.當事人近期免冠半身照片壹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