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壹條: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更換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應當及時進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第十二條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居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轄區內全體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每戶派代表選舉產生;根據居民意見,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推選二至三名代表組成。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成員可以連選連任。年滿18周歲的居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