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壹條
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和其他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二條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如果持票人提示承兌或付款被拒絕,承兌人或付款人必須出具拒絕證書或退票理由。未出具拒絕證明或退款理由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
擴展數據:
行使追索權時的註意事項:
1.未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逾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的票據當事人應當承擔損失責任,但賠償金額以票據金額為限。
2.通知在規定期限內郵寄到法定地址或者約定地址的,視為通知已經發出。
3.持票人可以按照匯票債務人的順序,對匯票債務人中的壹人、數人或者全部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壹個或者多個匯票債務人有追索權的,仍可以對其他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清償債務後,被追索人享有與持票人同等的權利。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比爾·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