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管理制度等重要事項的基本文件,也是規定公司組織和活動基本規則的必備書面文件。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以股份為資本的公司,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必須有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機構對內管理公司,對外代表公司。這些機構是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公司章程是股東協議的表述,規定了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原則,是公司的章程。章程具有合法性、真實性、自主性和公開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和相關法律壹樣,肩負著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組織和行為的基本原則,對公司的設立和運作具有重要意義,它不僅是公司成立的基礎,也是公司生存的靈魂。因為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以公司名義從事民事活動時,只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才能使合同生效。分公司雖然沒有獨立法人資格,但也取得了營業執照,可以成為民事訴訟的被告。因此,壹般認定分公司蓋章的合同有效,相關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同樣的,雖然沒有公章,但是如果簽合同的人是公司授權的,那麽合同同樣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形式這樣做,但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則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