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河流被打撈上來後:
(1)已知物主的,應當返還,但可以向物主主張打撈保管的相關費用。
(2)失主不明的,應上繳公安。公安要發公告,找所有人去領。公告後6個月內無人領取的,退還國家,上繳國庫。
(三)在未找到所有人之前,漁民應當妥善保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打撈物毀損、滅失的,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4)如果打撈對象的所有人提供報酬,漁民有權向對象的所有人要求報酬,如果報酬沒有兌現,他可以向法院起訴對象的所有人。
3.如果拒絕歸打撈對象所有,則構成侵權。
相關依據:
(1)《物權法》第壹百零九條應當將遺失物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二)第壹百壹十條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失主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如果不知道,要及時發布招聘公告。
(三)第壹百壹十壹條拾得人將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由有關部門領取遺失物。
(四)第壹百壹十二條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要求保管遺失物的費用,也無權要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五)第壹百壹十三條遺失物自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六)第壹百壹十四條發現漂浮物、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文物保護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