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女性的,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意願決定:
根據法律規定,行為人明知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與之發生性關系,無論幼女是否自願,都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行為人不知道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明顯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總而言之:
女孩不滿14周歲,男子明知她不滿14周歲,構成強奸罪。
女孩不滿14周歲,但有證據證明男方確實不知道對方不滿14周歲,雙方自願發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情節明顯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不構成強奸罪。
女孩已滿14周歲,雙方自願,不構成強奸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