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案件類型包括:
1,行政訴訟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
2、行政處罰案件,是行政主體依照違反行政法律規範,尚未構成犯罪的具體行政行為給予相對人行政處分的案件。
二。行政案件訴訟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內的行政案件,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復議應當先向行政機關提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有哪些?
1,行政處罰、強制措施和強制執行案件
2、行政許可、行政確認、征收與補償案件
3、行政不作為、濫用權利排除競爭和限制競爭、行政給付、行政協議、經營自主權案件。
法律依據:
行政程序法
第四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的行政案件,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