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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

行政處罰、強制措施及執行案件、行政許可、行政確認、征收與補償案件、行政不作為、濫用權利排除、限制競爭、行政給付、行政協議、經營自主權案件。

壹、行政案件類型包括:

1,行政訴訟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

2、行政處罰案件,是行政主體依照違反行政法律規範,尚未構成犯罪的具體行政行為給予相對人行政處分的案件。

二。行政案件訴訟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內的行政案件,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復議應當先向行政機關提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有哪些?

1,行政處罰、強制措施和強制執行案件

2、行政許可、行政確認、征收與補償案件

3、行政不作為、濫用權利排除競爭和限制競爭、行政給付、行政協議、經營自主權案件。

法律依據:

行政程序法

第四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的行政案件,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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