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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44條規定

涉嫌構成強迫勞動罪。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強迫勞動是強迫職工勞動罪,是指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負刑事責任。為北京三所學校名師提供培訓:新增6個罪名,分別是:(1)危險駕駛(刑法第133條規定);(2)虛開發票權(刑法第205條規定);(3)偽造發票罪(《刑法》第210條);(4)非法組織出售人體器官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5)惡意拖欠工資罪(刑法第276-1條)(6)疏於食品監管罪(刑法第408-1條)。需要說明的是,上述犯罪論是虛構的,具體罪名需要司法解釋明確。同時,由於修正案的修改,刑法中的壹些罪名也將被修改。比如強迫勞動罪(刑法第244條規定)更適合於強迫勞動罪。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兩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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