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體表現為:執行機關必須是法定的刑罰執行機關;執行刑罰必須以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和裁定為依據;刑罰執行的內容和方法必須嚴格依據刑法和監獄法的規定;刑罰執行程序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2.懲罰與改造相結合、教育與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刑罰執行不能只講刑罰和勞動,還要講改造和教育;懲罰是改造的前提,改造是懲罰的目的;勞動是教育的手段,教育是勞動的目的。監獄應當根據需要組織罪犯從事生產勞動,對罪犯進行思想、文化、技術教育;罪犯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監獄紀律,服從管理,接受教育,參加勞動。
3.人道主義原則。在刑罰執行過程中,必須尊重罪犯的人格,關心罪犯的生活,實行文明監管,禁止使用殘忍、不人道的刑罰執行手段。
4.個性化原則。即根據罪犯本身的具體情況,區別對待,采取不同的教育改造方法。其中提到了我的具體情況,包括年齡、性別、性格特征、身體狀況、犯罪的性質和情節、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刑罰種類和刑期等等。
5.效率原則。也就是說,刑罰執行要以較少的實際執行取得較大的執行效果。刑法規定的減刑假釋制度是效率原則的重要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