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七十三條規定,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不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2條的規定,通知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申請理由不成立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理由成立的,應當書面通知追加當事人參加訴訟。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二條: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七十三條。當事人必須不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二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訴訟;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申請理由不成立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理由成立的,應當書面通知追加當事人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