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並提交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第十五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行政案件:
(壹)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管轄範圍內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第二十壹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壹個人民法院對何森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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