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回歸社會的人員。分為以下幾類:
(1)判處管制;
(二)被停職的;
(三)暫予監外執行的;
(四)被判處假釋的;
(五)被剝奪政治權利正在社會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條件的情況下,應當將犯罪情節輕微、主觀惡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年人、殘疾犯以及犯罪情節輕微的初犯、過失犯作為重點對象,適用上述非監禁措施實施社區矯正。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三十七條。
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刑滿釋放人員安頓下來。
對喪失勞動能力、無法確定贍養人、扶養人和基本生活來源的刑滿釋放人員,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救濟。
第三十八條
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二、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有哪些?
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1.向罪犯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和接收單位介紹情況,移交有關檔案材料;
2.服刑人員和教師回歸社會前的思想教育和就業技能培訓;
3.引導和支持刑滿釋放人員就業或解決生活出路問題;
4.對刑滿釋放人員進行幫教,落實防止再次違法犯罪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