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本的死刑制度是在日本政府統治的地區引入死刑制度。壹般來說,日本只處決犯了多重謀殺罪的罪犯。根據法律,死刑在判決後有壹個漫長的上訴程序要完成。即使用盡了所有上訴機會,處決令也只有在司法部長簽署後才能執行。但由於政治見解或其他個人原因,大部分法務大臣普遍不願意擔任行刑官,拒絕簽署行刑令,導致日本實際執行死刑的案例極少。
2.日本法律的現代化是以歐洲法律體系為基礎的。明治初期,歐洲的法律體系,尤其是德國和法國的民法,是日本法律體系的模板。但二戰後,日本的法制經歷了壹次司法改革:最重要的保障人權的憲法法律和刑事訴訟法,都按照美國模式進行了大規模的修改。可以說,日本的法律體系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混合體。日本的憲法是二戰戰敗後1946年開始實施的。它載有31條關於人權的條款,還規定了立法、行政和司法權力的分離。
3、法律的來源
國會是日本的國家立法機構,負責制定新法律。
日本有兩院:參議院和眾議院。日本的法院系統很簡單,因為它不是壹個聯邦系統。有壹個最高法院、八個高等法院和五十個地方和家庭法院。輕微刑事犯罪(輕刑和罰款就夠了)和民事訴訟(涉及金額在90萬日元以下)可以經過448個簡易法院。成文法律由日本議會這壹立法機構制定,並由日本天皇正式批準。根據現行憲法,日本天皇無權否定或拒絕批準國會通過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