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4]16號《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拍賣成交或者拍賣的財產用於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並在價款或者需要全額清償的差額後十日內送達買受人或者接管人。
第二十四條拍賣成交後,買受人應當在拍賣公告規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支付價款或者將價款匯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賬戶。
擴展數據
拍賣完成後,法院應當告知買受人尾款必須依法按時支付。買受人逾期不支付價款或者受贈人逾期不支付差額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賣。
司法拍賣中,即使競買人已簽署拍賣確認函,如果執行法院未送達拍賣裁定書,強制拍賣程序並未結束,競買人無法辦理過戶手續,產權過戶也無法生效。執行法院有權撤銷拍賣程序。